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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正当竞争,我们零容忍

2021-02-20 10:38:19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载有涉案虚假宣传内容的宣传资料;

二、被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yanpai.com)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所产生费用由被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

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此次判决结果彰显了国家鼓励、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更坚定了我们对不正当竞争说“不”的决心!

我们尊重同行,因为同行,更知不易;

我们渴望竞争,亦敌亦友,相互促进。

但我们要的竞争,是光明正大的竞争。

一切不正当竞争,特别是盗用我公司业绩的行为,

我们法庭上见。

<事件起源>

2019年4月,华润电力(涟源)有限公司“超净滤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并在其华润集团守正电子招标平台公开了浙江严牌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首选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京能涿州热电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1#炉电袋复合除尘器项目”和“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3×300MW机组超净排放改造工程1#2#3#锅炉除尘器改造EPC项目”。这两个被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自身业绩,且得以参与此次竞标的项目恰恰是我公司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与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的合作项目。

作为我公司同业竞争者,浙江严牌过滤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在投标过程中,将我公司的“京能涿州项目”和“伊川龙泉项目”的供货业绩冒称为其供货业绩,提升其在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力,导致招标单位、监督机构及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成为“首选中标候选人”。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的这一虚假宣传行为影响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客观上导致我公司交易机会减少,挤占了我公司潜在的市场份额和交易机会,对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誉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我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名词解释>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